先漲價后降價?依法賦予消費者與電商博弈能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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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4-11-04    
在雙11網購促銷大戰來臨前,記者昨日在不少電商平台上看到,不少商家又玩起了“先漲價后降價”的花招,部分商品提價20%后准備再六折七折銷售。最近,工商總局也約談了10家大型電商,要求全面梳理近期網絡商品價格,防范“先漲價后降價”,也不得虛構成交量、成交額。(11月4日《廣州日報》)
 
雙11在即,眾多消費者紛紛摩拳擦掌,各電商平台及商家也是積極備戰,這又必將是一個消費購物的狂歡季節。去年僅阿裡巴巴一家就創造了350億的交易額,交易1.7億筆。而今年有商家表示,雙11銷售額同比可增長2至3倍,行業整體銷售預計達700億至1000億元。這必將再次創造新的交易歷史神話。
 
然而,如此巨額交易的背后,在消費者暢享狂歡的同時,其自身的合法利益又能否得到保障?對此,我們還不得不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。
 
“先漲價后降價”、“史上最便宜”、“以次充好、”“以假冒真”……,虛假宣傳、假冒偽劣無時無刻無不充斥在消費市場,並始終在以各種手段,花樣翻新式地侵害著消費者的利益,擾亂著市場秩序,破壞了社會環境。
 
雖然工商總局提前對大型電商進行了約談,但是在如此短時且巨額的交易背景之下,監管起來,無論是誰恐怕都很難做到全覆蓋。尤其是受電子商務平台交易相對虛擬、隱秘、取証、質証困難等因素影響,更是給監管增添了難度。
 
為此,要想保証電子商務平台的公平合法交易,保護好消費者的權益,除了要靠相關部門監督約束,還需要充分賦予消費者能夠與非法交易、違規商家進行博弈的能力。即是要讓消費者在發現問題后能夠訴之有門,聽之有音、盼之有望,在能夠挽回精神與財產上雙重損失的同時,更能夠讓違法、違規商家吸取教訓。
 
而能夠做到此點的,唯有保証國家機器正常運轉具有剛性約束作用的法律。因此,對待電商,僅靠形式上的約談,顯然是不夠的,關鍵還是要出法律的實招,隻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, 才能切實維護市場的交易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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